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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師資培育法變革說明】

因應師資培育法規定,具下列身分者,提醒如下:

83~91學年度(含91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不適用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須重新考師資生資格。(教育部公文)
92~96學年度(含96學年度)錄取師資生資格者

已修習師培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者,無法採行新制(即先通過教師資格考試,再教育實習),僅能循舊制程序依師資培育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於113年1月31日(含)以前完成教育實習及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育部公文1、公文2)
97~106學年度(含106學年度)錄取本校師資生資格者

若尚未實習,也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3年1月31日前完成教育實習並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超過期限者,則一律適用新制。
若已完成實習,但尚未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在117年1月31日前取得教師證,超過期限,必須重新實習。

*完整說明請參見網站 https://cte-acad.ncku.edu.tw/p/404-1046-170615.php?Lang=zh-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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