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師資培育中心設置辦法
107.12.19行政會議通過
107.12.27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發展特色及中等學校師資培育需要,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設置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中心提出「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推動跨校藝術類科教育學程計畫」,經奉教育部核定開辦多元藝術群科之教育學程,以利藝術專業教師之培養。本計畫與國立成功大學採跨校合作培育中等藝術類師資,由本校每年甄選師資生,獲選之師資生名額併計入國立成功大學師資生名額總量。
第三條 本中心執掌如下:
一、研議規劃藝術群科之教育學程,函報教育部審議。
二、辦理教育學程招生業務,甄試規定另訂之。
三、協調兩校開設教育專業課程及各類科之專門課程。
四、辦理教師檢定業務。
五、協助師資生實習輔導業務。
六、召開相關師培會議,並辦理研習課程與活動。
第四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由共同教育委員會主任委員推薦本校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提請校長聘兼之,並得置行政人員若干人,協助處理中心業務。
第五條 本中心經費由學校年度預算支應。
第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組織規程及教育部相關函釋辦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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