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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要函示-實習期間若遇性騷擾之情事

依教育部108年11月06日臺教學(三)字第1080152259號函,有關軍公教人員及勞工各類受訓人員參加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遭受性騷擾之適用法規:

教育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發生性騷擾事件,另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者,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惟另一方未具前開身分者,因實習學生非屬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工法)所稱教育人員,而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以下簡稱性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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