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認證規定
♦ 專門課程學分認證
一、申請時機:錄取師資生資格起第一學期即可申請辦理。
二、申請方式:請填寫專門科目學分預採認表,附上歷年成績單,預採認之各科授課大綱(科目名稱不同者,務必檢附原修課課綱),上開資料送至南藝師培中心申請辦理。
*專門課程學分如有超過10年,請另填寫「專門課程科目學分超過10年採認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期間:每學期收件1次,自開學日起至加退選日結束止。
四、審查作業規定如下:
(一) 師培中心收件,資料不齊或不符規定者,將通知退/補件。
(二) 師培中心依科目科別分案處理,送交各系所受理申請案,審議方式由各系所另訂。
(三) 申請案經審核認定符合該任教學科教師資格者,各系所應將其申請書表影本留存,原件檢還申請人;經認定不符合資格者,應將其申請書表原件留存備查,影本檢還申請人,必要時應以書面方式函復其核定結果。申請案之認定如有疑義,應提請審查委員會進行專業審核。
(四) 申請案件至遲應於3個月內完成審核認定作業。
♦ 教育專業課程之學分認證,請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師培中心規定辦理。